昨天,《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一则和银行卡有关的消息,事情虽然“不大”,却可从中看出推进社会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这件“小事”是这样的:2008年7月,重庆村民包某在当地办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包某赴广东进货途中,接到银行短信:您尾号为5487的E时代卡从ATM支出9笔共计69500.00元,手续费295元。可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于是他马上挂失并打110报警,随后赶到某银行一家分行查询,结论是他所持的卡是真卡,但当地工行业务员表示,挂失后无法查到交易明细。他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称不是案发地,不予受理。于是包某只好赶回发卡行所在的派出所报案,但那个派出所表示,最近案件比较多,“过两天再去调查”。 回到重庆,包某电话询问广州警方,警方称“正在破案”。直到9月12日,包某打电话到取款银行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警方根本就没去调取监控录像。于是,包某亲自前往该支行,希望银行提供监控录像给警方,但要求又被 工商银行拒绝。而且,由于银行监控录像只保存一个月,目前这个重要证据已经消失。现在,包某只好无奈等着。 这件“小事”揭示了一个严酷的事实:现实社会安全网络无法为个人财产提供有效保护。这个案例中,银行、警方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等,说不清道不明,公民个人在强大的商业机构和公权力面前,只能哀求而缺乏可行办法主张权利。 近几年为什么银行卡案件越来越多?可以肯定的是,银行卡使用环境的安全性正遭遇犯罪“水平”提高的挑战。安全环境是个大概念,细分起来包括持卡人的安全意识,商业银行的防范手段和警方的打击力度等等。其中,商业银行和警方在改善安全环境方面的投入,以及背后的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等方面,面对犯罪能力提升已明显滞后。 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责。但是,提高支付网络安全需要成本,只有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成本”远远大于提高安全的成本,银行才会从最直接的商业利益出发,加大投入。 现实情况是,法律环境有意“偏袒”银行,使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客户财产安全职责所受到的惩罚严重不足,使其缺乏增加充足投入的动能,而且在案件发生时仍能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面孔。在权力“偏袒”的大环境中,商业银行集体选择“忽略”客户财产安全,客户没有任何方式可以惩罚银行,除非放弃快捷、便利的交易方式。 因为银行支付网络安全隐患而遭遇损失,包某却得不到银行积极主动的配合,银行甚至不承担保留直接证据的责任,也没有这种意识。警方一句“案件太多”似乎也可推诿、免责。除了公民个人,安全网络的其他组成部分均缺乏激励机制促其改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公民选择放弃使用银行卡,导致社会总体效率下降,或者社会改革迫使银行和警方提高安全保障。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工程,但理念上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当个体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大而化之的“金融安全”、“社会保障”即成空中楼阁。银行卡、网络银行安全保障的缺失,事实上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长期“忽略 ”个体权利造成的恶果是越来越多个体不再放心甚至丧失信任。如果不认真为每一个遭遇无辜损失的公民呼吁,任何人都可能沦为恶劣环境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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