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产品名称 | 汇聚宝0811F-澳元期限可变产品 |
产品简称 | 汇聚宝0811F |
产品代码 | HJB0811F |
投资收益起算日 | 2008年11月18日 |
到期日 | 2009年2月18日(受终止条款限制) |
认购资金返还 | 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者全额认购资金 |
投资收益计算 | 投资收益按照认购资金、实际投资收益率和收益期以单利形式计算。本产品从投资收益起算日至产品终止日或到期日共一个收益期 |
投资收益率(年率) | 理财产品到期或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收益率为5.00% |
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返还/投资收益币种 | 澳大利亚元/澳大利亚元/澳大利亚元 |
收益期 | 从投资收益起算日至产品终止日或到期日 |
收益计算基础 | A/365 |
投资收益支付和认购资金返还方式 | 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一次性支付所有收益期累计投资收益和返还认购资金,相应的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即为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 |
终止条款 | 自动终止 | 无 |
提前终止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提前终止日单方面主动决定提前终止 |
提前终止日 | 2009年1月19日 |
工作日 | 提前终止日、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采用悉尼和北京的银行工作日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计算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认购
2.1 本产品认购期为 2008 年 11 月 11 日至 2008 年 11 月 16 日。
2.2 本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100澳元整数倍累进认购,认购起点金额不得低于9,000澳元。
2.3 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活期一本通账户,该活期一本通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或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理财产品并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认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投资收益或认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2.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3、赎回和提前终止
3.1 本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不具有主动申请该产品赎回权利,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3.2 本产品到期日之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前终止日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将在对应提前终止日之前的至少2个工作日(含)通知投资者。
4、投资收益支付和认购资金返还
4.1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为现钞的,认购资金返还、投资收益以现钞支付,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为现汇的,认购资金返还、投资收益以现汇支付。投资收益和认购资金返还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了投资收益率。但该投资收益率不构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投资者从投资收益起算日至到期日之间均取得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投资收益率的承诺。
4.3 提前终止日、投资收益支付日、认购资金返还日如遇相关国家的节假日,调整方式为“延后”,即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管该工作日是否落入相同或不同的日历月份。投资收益计算调整方式为“跟随调整”,即“延后”适用于当期投资收益的计算。
5、理财产品的成立
5.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理财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5.2 如果本理财产品不满足成立的条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在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我行门户网站(www.boc.cn)对外公布,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该理财产品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6、风险提示
6.1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6.2 投资者认购该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6.2.1 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理财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6.2.2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每日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6.2.3 信用风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6.3 除上述风险以外,投资者还应关注本产品的下述风险:
6.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可能会导致该产品提前终止。
6.3.2 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日之前,人民币汇率变化将可能影响投资者以人民币币值计算的实际收益率。
6.3.3 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日之前,国际金融市场价格变化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无法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率。
7、信息披露
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给投资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备查、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7.2 在发生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不成立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必要的事项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向认购该款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7.3 投资者在此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投资运作事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此处至 产品认购信息、签字与盖章 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本网页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产品内容及销售认购信息以当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公布为准。